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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发展泰国的初创企业生态系统,泰国内阁通过了税收优惠以促进创业启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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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泰国内阁通过了《税收法》项下关于对泰国初创企业的投资免征所得税的皇家法令草案(“草案”),适用于直接或间接通过风险投资、企业风险投资或私募股权信托向初创企业提供资金的投资者。这些税收优将从该草案在政府公报上公布之次日起至2032年6月30日止的十个会计年度内有效。泰国政府预计,这些税收优惠将有助于泰国初创企业从泰国国内外投资者处筹集更多资金,从而推动泰国国内生产总值(GDP)的增长,并增加泰国就业人数。

为使目标投资者就其对泰国初创企业的投资获得免税,政府规定初创企业的标准、目标投资者、税收优惠和条件以及例外条件概述如下。

▼初创企业

初创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特定产业竞争力政策委员会的规定,从事相关政府机构支持的目标活动,这些活动必须根据税务局局长的规定,将技术作为其生产过程和服务的基础(“目标行业”)。国家科技发展局(NSTDA)和国家创新局(NIA)将负责出具目标活动证明。

目前,根据国家特定产业竞争力政策委员会的公告(第1/2561号)规定的目标行业共有12个,分为以下三类:

1)5个S曲线行业:新一代汽车、智能电子、富裕、医疗及健康旅游、农业和生物技术以及未来食品;

2)5个新S曲线行业:机器人、航空和物流、生物燃料和生物化学、数字和医疗枢纽;以及

3)2个附加行业:国防和教育以及人力资源开发。

目标投资者

所有符合条件的目标投资者应在股份转让前至少24个月持有初创企业、企业风险投资基金或私募股权信托的股份,且不得行使其在先前政府颁布的第597号(B. E.2559)和第636号(B. E.2560)皇家法令项下的权利。

目标投资者可分为两类,即:

1)直接投资者:由(i)泰籍或非泰籍人;(ii)根据泰国法律注册的公司;以及(iii)根据外国法律注册的外国公司组成;

2)风险投资:由(i) 企业风险投资基金;(ii) 私募股权信托;以及(iii) 企业风险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信托的股东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企业风险投资基金或私募股权信托可以在泰国或国外注册。若企业风险投资基金或私募股权信托根据泰国法律设立,则其在每个会计年度的最后一天必须拥有2,000万泰铢以上的已缴资本,且其必须在泰国证券及交易事务监察委员会登记。

企业风险投资基金的股东或私募股权信托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是仅投资于泰国企业风险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信托的个人或公司。

若企业风险投资基金或私募股权信托在任何纳税年度未能满足上述标准,其在该纳税年度的免税权利将被取消。

税收优惠和条件

1)直接投资

在泰国或国外注册的个人或公司将有资格对其转让初创企业股份的收益豁免所得税,但该初创企业必须从事目标行业的业务,且在股份转让前的连续两个会计期内,其从目标活动中获得的收入不少于80%;

2)通过风险投资间接投资

风险投资基金的税收优惠将取决于企业风险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信托的投资水平、企业风险投资基金的股东和私募股权信托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资水平,总结如下:

         (i)企业风险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信托的税收优惠

    企业风险投资基金:若在股份转让前的连续两个会计期内,其从目标活动中获得的收入不少于80%,则有资格豁免转让初创企业股份收益的企业所得税;

    私募股权信托: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ii)企业风险投资基金的股东和私募股权信托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税收优惠

企业风险投资基金的股东和私募股权信托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就以下事项获得免税:

    转让企业风险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信托股份的收益:企业风险投资基金的股东和私募股权信托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根据其投资比例获得个人或企业所得税的豁免,但前提是该初创企业须在股份转让前的连续两个会计期内,从目标活动中获得的收入不少于80%;

    解散企业风险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信托的收益:基于该初创企业从目标活动中获得的留存收益的比例,但前提是该初创企业须在股份转让前的连续两个会计期内,从目标活动中获得的收入不少于80%。

如需进一步了解皇家法令草案的发布或任何其他与初创企业税收优惠相关的事项,欢迎联系泰国鲲鹏律师事务所(Kudun and Partn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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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作者
MAYUREE SAPSUTTHIPORN(林小丁)
合伙人/中国区事务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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