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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民商法对于泰国公司年度股东大会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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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泰国民商法规定,公司至少每年举行一次年度股东大会(”AGM“),会议时间应为公司财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

召集AGM,公司董事应至少于会议召开日提前7天(如涉及需要法律规定特别表决数通过的事项则应至少提前14天),以挂号信或亲自送达形式将会议通知公司全体股东。召集AGM的通知,须载明地点、日期、时间和将讨论的事务,通知亦须刊登于当地报纸。

AGM应至少考虑并审议以下事项:

    • 截至上一财务年度结束之日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 任命董事以替换轮换退职的董事,即每年AGM上,必须有1/3比例的董事退出董事会,如果董事人数不是3的整数,则以最接近1/3的数量退职;
    • 任命审计师并决定其薪酬;
    • 利润分配及法定公积金提存(如有);以及
    • 其他业务事项(如有)。

自AGM之日起1个月内,公司必须向泰国商业发展厅(”DBD“)以电子方式提交最新的股东名单以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任何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举行AGM、或未将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进行电子备案的公司,该公司及其董事可能会分别被处以最高20,000泰铢和12,000泰铢的罚款。

根据前述规定,对于公司财务年度截止至2021年12月31日的泰国公司,AGM须于2022年4月30日前召开。为了确保AGM和相关电子备案流程的按时完成,公司应尽快开始准备前一年度的财务报表并送交审计师进行审计后召开AG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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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作者
MAYUREE SAPSUTTHIPORN(林小丁)
合伙人/中国区事务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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