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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劳动关系法》下关于罢工情形的简介

employment law

雇主与雇员之间的良好关系企业稳健运营的重要因素之一。雇员对雇主的满意程度可能会影响工作效率、生产质量及服务态度等。在某些情况下,雇主与雇员之间发生一些劳动纠纷也在所难免。这些纠纷中,有些是马上可以解决的,有些是长期存在,没能有效解决的。在最坏的情况下,雇员与雇主间存在一些矛盾,以至于选择全体罢工。

在本文中,我们将简单介绍在泰国劳资关系法下对于罢工的相关规定。

1. 若雇员方对公司工作条件制度文件不满,向雇主提交书面修改要求,并委任协商代表(双方最多7人)。

(注:由不少于提出要求相关雇员总人数的15%的雇员组成;或具有会员人数不少于雇员总人数的20%的工会提起。)

2.  提交后雇主须向雇员方书面通知其名称或协商代表人名称,双方须在三天内进行协商。

3.  若双方:i.未达成共识;或ii. 没有在三天内进行协商,则雇员方应在24个小时内向公司所在地区的劳动纠纷调解官员递交书面通知。

4.  劳动纠纷调解官员将在收到该书面通知后五天内为双方协商调解,并须在五日内协商调解完成。

5. 若协商调解未能达成一致:

      • 1) 允许雇员方进行无时间限制的罢工,但必须在进行罢工的24小时之前向劳动纠纷调解官员递交罢工的书面通知。
      • 2)若雇员方不选择进行罢工,亦可选择由劳动争议解决员作出决定。决定作出后,劳动争议解决员须将结果向所在地区的劳动部登记。决定的有效期为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若违反决定内容,则违反方须受法律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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